(十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构建在使用中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体系。
(十三)建议规范引导场外交易,培育壮大场内交易,有序发展跨境交易,建立数据来源可确认、使用范围可界定、流通过程可追溯、安全风险可防范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
(十四)建议建立数据流通准入原则,企业要具有严格的数据全流程合规体系,确保流通数据来源合法、隐私保护到位、流通和交易规范。
(十五)建议支持数据处理者依法依规采取开放、共享、交换、交易等场外和场内方式流通数据,引导大型央企国企、大型互联网企业将具有公共属性的数据要素开放至数据交易市场。
(十六)建议强化数据交易市场体系顶层设计,明确数据交易所资质审批机构,强化其公共属性和公益定位。
(十七)建议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所共同发展,推进交易所与数据服务商功能分离,突出交易所合规监管和基础服务功能,鼓励各类数据服务商进场交易,推动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使用。
(十八)建议构建集约高效的数据流通基础设施,为场内集中交易和场外分散交易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可信赖的流通环境。
(十九)建议围绕数据要素流通交易需要,培育一批数据服务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壮大数据产业。
(二十)建议开展数据交互、业务互通、监管互认、服务共享等方面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参与数据流动、数据安全、数字货币、数字经济税收等国际规则和数字技术标准制定。
(二十一)建议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和按价值贡献参与分配渠道,完善数据要素收益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让全体人民更好共享数字经济发展成果。
(二十二)建议推动数据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着重保护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劳动收益,促进劳动者的贡献和劳动报酬相匹配,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的激励导向。
(二十三)建议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推动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二十四)建议允许并鼓励各类企业依托公共数据开发提供公益服务。引导大型数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强化对受数字经济冲击弱势群体的保障帮扶。
(二十五)建议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数据要素治理格局,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
(二十六)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有序引导和规范发展的作用,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打造安全可信、包容创新、公平开放的数据要素市场环境。
(二十七)建议坚持“宽进严管”原则,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企业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十八)建议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使用全过程的合规公证、安全审计、算法审查、监测预警机制,促进不同场景下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