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
你知道吗?
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金期限根据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一次性生活补助: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临时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政策速递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长根据失业保险缴费时长确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简化领取手续,取消非必要的证明材料和附加条件
你知道吗?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的这些要求,你可以说“不”:要求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要求每月签到。
政策速递
《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